深華發(fā)B:關于其它涉及訴訟、仲裁的進展公告
摘要: 深圳中恒華發(f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被申請人”)于近日收到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書(華南國仲深裁【2019】D618號),現(xiàn)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一、本次所涉仲裁的基本情況2016年9月29日

深圳中恒【華發(fā)股份(600325)、股吧】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被申請人”)于近日收到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書(華南國仲深裁【2019】D618號),現(xiàn)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所涉仲裁的基本情況
2016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及控股股東武漢中恒新科技產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漢【中恒集團(600252)、股吧】”或 “第一被申請人”)與深圳市萬商天勤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萬商天勤”或“申請人”)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2016 年 10 月 8 日,三方又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萬商天勤代理公司及武漢中恒集團與深圳市萬科房地產有限公司(現(xiàn)改名為“深圳市萬科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萬科”) 仲裁一案(以下簡稱“萬科仲裁案”)。敗訴后因律師費的支付存在分歧,萬商天勤將我司及武漢中恒集團訴至深圳國際仲裁院,并向法院申請查封了我司名下的一個銀行賬戶及我司名下部分公司宿舍,詳見我司于 2018 年 11 月 14 日及 2019 年 3 月 6 日在巨潮資訊網上發(fā)布的《關于其它涉及訴訟、仲裁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分別為 2018-43、2019-02。
二、本案仲裁裁決情況
依據(jù)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書(華南國仲深裁【2019】D618號)裁決如下:
(一)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拖欠的律師費人民幣19,402,000元及其違約金(以人民幣19,402,000元為基數(shù),以日萬分之五的利率,從2017年8月24日計至前述律師費付清之日)。
(二)本案本請求仲裁費人民幣209,180元,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已足額預繳的人民幣209,180元,抵作本案本請求仲裁費不予退回,被申請人應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209,180元。本案反請求仲裁費人民幣53,050元,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被申請人已足額預繳的人民幣53,050元,抵作本案反請求仲裁費不予退回。
本案仲裁員實際開支人民幣6,210元,全部由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預繳的人民幣15,000元,與本案仲裁員實際開支相抵后,余款人民幣8,790元由仲裁院退還給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直接向申請人支付人民幣6,210元。
(三)駁回被申請人的仲裁反請求。
以上確定的各項應付款項,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完畢。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
四、本次仲裁結果對公司本年度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萬商天勤與武漢中恒集團及公司的律師費糾紛是因其代理萬科仲裁案件產生的,與萬科仲裁案之損失為同一性質。根據(jù)公司常年法律顧問出具的《關于華南國仲深裁【2017】D376《裁決書》裁決結果履行責任劃分的法律意見書》、《關于華南國仲深裁【2017】D376<裁決書>裁決結果履行責任劃分的法律意見書補充更正說明》、《關于與深圳萬科訴訟判決認定的獨立意見》及控股出具的承諾若仲裁判深圳萬科勝訴,則因合同糾紛導致的仲裁損失由武漢中恒集團全額承擔(詳見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2018年4月28日及2016年12月22日發(fā)布的公告),公司在萬科仲裁案判決項下不承擔任何責任,且控股股東已經在履行賠償義務。
本案裁決之損失公司不承擔,應由武漢中恒集團承擔,故而本案裁決對公司2019年度利潤沒有影響。
如因案件執(zhí)行原因導致公司先行墊支,則公司將會立即要求武漢中恒集團償還并消除影響。
五、備查文件
《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書》(華南國仲深裁【2019】D618 號)
特此公告。
深圳中恒華發(f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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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中恒集團,申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