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駁回C.L. Management上訴許可申請
摘要: 香港證監(jiān)會公布,終審法院駁回C.L.Management及其唯一股東兼董事歐雪明就被裁定未領有證監(jiān)會的牌照,而顯示其就機構融資提供顧問服務的判罪所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C.L.Management及歐於
香港證監(jiān)會公布,終審法院駁回C.L. Management及其唯一股東兼董事歐雪明就被裁定未領有證監(jiān)會的牌照,而顯示其就機構融資提供顧問服務的判罪所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C.L. Management及歐於2014年4月29日被裁定因未領有牌照,而顯示其就機構融資提供顧問服務的三項罪名成立,并遭罰款150萬元。歐亦被判處監(jiān)禁六個月,緩刑18個月。原訟法庭其後駁回他們就定罪裁決所提出的上訴。
C.L. Management及歐在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申請中辯稱,案中存在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即《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未領有牌照而顯示自己經營某類受規(guī)管活動的業(yè)務的罪行而言,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
終審法院裁定并沒有批準上訴申請的可爭論理據(jù),并認為根據(jù)本案的案情,在沒有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的情況下可否裁定被告有罪的問題并不存在。(bi/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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