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罪究竟是什么 傳播內幕消息是內幕交易罪么
摘要: 內幕交易罪,內幕交易又叫做證券內幕交易,在臺灣被叫做內線交易,內幕交易罪簡單來說,就是為了懲罰那些相關知情人員在設計股票的一些列過程中獲得尚未公布的對股票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操作或者從事與該內幕有關的證券交易。
內幕交易罪,內幕交易又叫做證券內幕交易,在臺灣被叫做內線交易,內幕交易罪簡單來說,就是為了懲罰那些相關知情人員在設計股票的一些列過程中獲得尚未公布的對股票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操作或者從事與該內幕有關的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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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內幕交易制度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內幕交易的構成要件一直是研究者關注的焦點,也存在著不同的觀點。有人認為內幕交易包括兩個要素:內幕信息和內幕人員;有人認為內幕交易包括內幕人員、內幕信息和利用內幕信息的行為;有學者認為,內幕交易的結構分為四個部分:內幕信息、內幕交易主體、內幕交易和內幕交易抗辯;有觀點認為,內幕交易的調查應從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和因果關系四個要素入手;有人從刑法角度研究內幕交易罪的構成要件。此外,臺灣學者對這一問題有不同的理解:臺灣學者賴英照,認為,內幕交易的刑事責任有四個要件:具有內幕人或消息接受者的身份;2獲取內幕信息;3、在消息披露前,買賣本公司上市、上柜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股票;(4)行為人需要有內幕交易的意圖。學者劉連煜認為它包括行為主體、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我國內幕交易認定標準現(xiàn)狀分析
1.對鑒定標準的理解混亂
對知情人的理解:《證券法》第73條將內幕交易行為人分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指引》中直接稱為“知情人”,《證券法》和《指引》都試圖對內幕信息知情人進行窮盡性的規(guī)定。但是如果有一個行為人既不是合法知情人,也不是非法知情人,那么他的內幕交易會受到怎樣的監(jiān)管英, 美法系國家內幕交易的認定標準體系依賴于法官在案件中的造法,而中國,法官不可能擴大或縮小自己解釋法律條文的認定標準。于是,《指引》第六條不得不出現(xiàn)了“(五)通過其他渠道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這似乎變相承認了內幕交易的成立與行為人獲取內幕信息的方式無關。任何不當使用內幕信息的人都應該受到禁止內幕交易規(guī)則的規(guī)范,對于“內幕人”的認定仍然沒有明確的范圍。
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理解:《證券法》和《指引》沒有明確規(guī)定結果的發(fā)生是否是內幕交易的前提,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差異。
2.應用認證標準的障礙
一方面,我國立法中混合了以美國為代表的信義義務理論和以歐盟為代表的市場公平理論兩種理論邏輯,一些具體規(guī)則混淆不清,不僅使認定標準的適用更加困難,也不能保證不同法官對類似案件的公正處理。
另一方面,我國的認定標準體系與美國信義義務理論下的認定標準體系相似,但不具備充分實現(xiàn)和適當適用該理論下的認定標準的條件。首先信義義務論下的內幕交易認定標準的核心是證券欺詐和信義違反義務,這兩個標準都是建立在深厚的英美法系理論基礎之上的。然而,我國并不具備英美法系的法律環(huán)境,甚至連信義義務的概念都不明確,更談不上這一理論下的立法體系的適用和發(fā)展。其次,信義義務理論下的具體認定標準的適用和發(fā)展依賴于法官在判例法中的造法和強大的公共執(zhí)法權,這在我國目前顯然是不具備的。因此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導致立法目的無法充分實現(xiàn),給法律在辦案中的適用增加了許多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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