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銀行金水東路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告天鷹集團等6被告
摘要: 8月14日,資本邦獲悉,鄭州銀行(002936.SZ,06196.HK)公告稱,
8月14日,資本邦獲悉,鄭州銀行(002936.SZ,06196.HK)公告稱,公司金水東路支行就與河南天鷹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一)、洛陽市景滬商場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二)、郭景陽(下稱:被告三)、楊瑞(下稱:被告四)、戚景會(下稱:被告五)、郭景偉(下稱:被告六)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于2020年8月13日收到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書。
據悉,原告(鄭州銀行金水東路支行)與被告一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1月26日簽訂了四份《流動資金合同》,借款期限一年,原告已依約分四次將貸款總額4.26億元付至被告一賬戶。被告三、被告四以共有的一處房地產為最高本金余額1億元、利息等債務提供抵押擔保。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為最高本金余額4.26億元、利息等債務提供保證擔保。
因被告一涉及重大訴訟案件和欠息等而構成合同違約,其他被告也未履行付息的擔保義務,原告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鄭州銀行金水東路支行訴訟事項的訴訟請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償還貸款本金4.26億元以及利息18,875,882.5元(利息暫計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償完畢之日的利息、復利、罰息按合同約定另行計算)。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承擔本案受理費、財產保全費。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對訴訟請求第(1)、
(2)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判令原告對被告三、被告四共有的一處房地產的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訴訟事項尚未開庭審理。
頭圖來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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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原告,金水東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