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造科技被訴:竣工延期引發(fā)合同糾紛,責任究竟在誰?
摘要: 12月3日,獲悉,新三板公司同造科技(871502.OC)因合同糾紛涉訴,公司已于2020年11月30日收到口頭通知,2020年12月1日收到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的傳票,
12月3日,獲悉,新三板公司同造科技(871502.OC)因合同糾紛涉訴,公司已于2020年11月30日收到口頭通知,2020年12月1日收到鹽城市亭湖區(qū)人民法院的傳票,開庭時間為2020年12月1日15時。
原告/上訴人為亭湖區(qū)維多利亞大酒店,其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負責人為張殿云;
被告/被上訴人為上海同造歐式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負責人為凌小平,訴訟代理人為上海金仕維律師事務(wù)所的王懷剛、葉誠豪。
據(jù)悉,糾紛起因系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簽訂《外墻金豐秀石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日期為100個日歷天。但因原告和總包的因素,延期了竣工日期,雙方并為此展開了合同糾紛。
基于此,原告對本次訴訟提出以下請求及依據(jù):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外墻金豐秀石施工合同》;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按合同總價0.2%/天的標注,自2018年12月2日計算至2019年7月20日止),暫計400萬元;
3、判決被告支付元告各項損失、費用,暫計110萬元;
4、判決被告立即對已完工程中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及合同約定的部分進行修繕整改;
5、判決被告向原告立即返還稅金(按實際開票金額的1%),暫計67900元;
6、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同造科技表示不認同,并對原告所訴進行了答辯,基本內(nèi)容:
A.原告維多利亞大酒店不是案涉工程的真正發(fā)包方,非訴訟適格主體;
B.案涉工程達成固定總價結(jié)算,應(yīng)當按此進行結(jié)算,原告應(yīng)當遵循誠實信用;
C.案涉工程已經(jīng)實際投入使用,視為竣工驗收合格,無須再行鑒定;
D.工期延誤并非被告原因,主要系總包土建、工作面交付和設(shè)計變更的問題,不應(yīng)由被告承擔責任。
同造科技表示,目前公司生產(chǎn)經(jīng)營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響;但本次訴訟將對公司的資金周轉(zhuǎn)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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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