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監(jiān)局擬作出決定對海印股份(000861.SZ)給予警告 并處以35萬元罰款
摘要: 互聯(lián)網8月8日丨海印股份(000861)(000861.SZ)公布,2019年8月8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jiān)管局(“廣東監(jiān)管局”)下發(fā)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東證監(jiān)處罰
互聯(lián)網8月8日丨【海印股份(000861)、股吧】(000861)(000861.SZ)公布,2019年8月8日,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jiān)管局(“廣東監(jiān)管局”)下發(fā)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廣東證監(jiān)處罰字[2019]11號】,其內容如下所示:
“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邵建明、邵建佳、潘尉:
廣東海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印股份)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F(xiàn)將我局擬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及你(公司)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海印股份涉嫌違法事實如下:
為合作開展用于防治非洲豬瘟的今珠多糖注射液的產業(yè)化運營一事,海印股份與許某太、海南今珠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珠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簽署《合作合同》,于6月12日發(fā)布《關于簽署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54號,以下簡稱54號公告),披露了合同簽署情況、合同方介紹、合作協(xié)議主要內容、本次合作對公司的影響以及風險提示等,相關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具體包括:
一是54號公告披露的合同方專利技術申請狀態(tài)與實際不符。2019年5月24日,許某太、許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并獲得受理,涉及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名稱為“一種防治非洲豬瘟的藥物組合物及其提取物、注射液和應用”。截至54號公告發(fā)布日,上述專利申請仍處于系統(tǒng)自動受理狀態(tài),彼時并未獲得授權,最終能否獲得批準具有不確定性。海印股份在54號公告所述“許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團隊對非洲豬瘟的預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并擁有相關專利技術”“乙方許某太教授及其團隊成功研制了‘今珠多糖注射液’并擁有專利權(含專利申請權)”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是54號公告披露的合同方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與實際不符。2019年5月24日,今珠公司注冊成立,許某和陳某鸞兩人各持有50%股權,許某為法定代表人。其中,許某和陳某鸞均為代持人,合同丙方今珠公司的全部股權,實際為協(xié)議乙方許某太及其研發(fā)團隊所持有。海印股份在54號公告所述“股東許某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持有該公司50%的股權,股東陳某鸞持有該公司50%的股權”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三是54號公告披露的履約保證金支付情況與實際不符。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11日簽署了《合作合同》,而海印股份于2019年6月6日向今珠公司支付了2000萬元履約保證金,即支付履約保證金的時間早于《合作合同》簽訂日。但54號公告披露“在合同簽訂后,公司擬根據合同約定為許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團隊提供10000萬元人民幣作為履約保證金”,與實際情況不符。
四是54號公告披露的擬產業(yè)化運營標的類別不準確。海印股份、許某太及今珠公司擬開展產業(yè)化運營所涉的“今珠多糖注射液”是以南藥為原料制備的獸用制劑,屬于天然熱帶植物提取物組方制劑,而不屬于疫苗,二者在生物安全性和生態(tài)毒性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各方為此而簽署的《合作合同》中,相關表述均將“今珠多糖”稱為“注射液”。海印股份在54號公告中將“今珠多糖”稱為“疫苗”,并在該處上下文披露“基于許某太教授及其研究團隊對‘非洲豬瘟’的預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公司擬與該研究團隊合作,投資天然藥物領域,支持‘非洲豬瘟’的防治工作”和“提供10000萬元人民幣作為履約保證金,為‘非洲豬瘟’防治疫苗的投產做準備”等內容,存在不準確情形。
五是54號公告披露的今珠多糖注射液預防有效率缺乏相關依據。經海印股份提議,《合作合同》各方參照境外媒體關于西班牙研究員利用13頭野豬做的口服疫苗的新聞報道,結合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今珠多糖注射液在海南非洲豬瘟疫區(qū)豬場的復養(yǎng)試驗階段性結果,在尚未獲得今珠多糖注射液可以實現(xiàn)對非洲豬瘟不低于92%的有效率預防的相關實驗結果或官方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在54號公告摘錄“合作協(xié)議主要內容”時,采取肯定性表述,明確將“可以實現(xiàn)對非洲豬瘟不低于92%有效率的預防”作為合同重點予以列示,但未同時披露該有效率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也未在54號公告的“風險提示”中列入前述情況,存在不準確、不完整情形。
六是54號公告披露的今珠公司未來業(yè)績預測和資本運作等情況缺乏相關依據。海印股份在未開展充分有效的可行性論證和盡職調查,未對相關事項的合理性和可實現(xiàn)性等進行研究和作出分析判斷的情況下,僅根據許某太團隊提供的基礎數據,經過簡單測算,在54號公告摘錄“合作協(xié)議主要內容”時,明確列示“由甲方牽頭招募經營團隊”并將“(今珠公司)2019-2021年營業(yè)收入5億、50億、100億,凈利潤2億、10億、20億”作為對經營團隊與海印股份全體股東的業(yè)績預測指標,還列示了“啟動年產10億支今珠多糖注射液的GMP生產基地的建設”“申請規(guī)劃建設‘海南南藥深加工產業(yè)園’”等信息,列示了“在2020年6月30日前,力爭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收購丙方(今珠公司)30%的股權”并以“增發(fā)股票”或“非公開發(fā)行普通股股票”的方式支付其中的7億元收購款,并單獨列示了“丙方(今珠公司)應按照科創(chuàng)版或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的規(guī)范治理公司并爭取早日啟動獨立上市工作”的信息,存在不準確情形。
七是未按規(guī)定披露《合作合同》重要條款。海印股價與許某太等簽署的《合作合同》的第一部分第十二條約定:“乙方(許某太)和丙方(今珠公司)保證:所有的陳述和保證、以及提供的復印件都是真實的,甲方(海印股份)在簽署本合同之前,對其真實性未做核查,乙方和丙方也未提供資料供甲方核查;乙方和丙方知悉甲方基于真實性而簽署本合同”。該條款表明,當事人的專利權狀態(tài)、今珠多糖注射液的預防有效性、今珠公司的未來業(yè)績等海印股份簽署及履行合作合同的前提和基礎,存在較大不確定性。這一情況將對投資者的決策產生較大影響,屬于重要條款,但海印股份在54號公告中,遺漏披露上述條款。
上述違法事實,有海印股份相關會議通知及臨時公告,相關合同,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測算資料,工商檔案資料,財務資料,情況說明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局認為,海印股份及相關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的有關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海印股份董事長邵建明、董事兼總裁邵建佳、董事兼董事會秘書潘尉。
根據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我局擬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一、對海印股份給予警告,并處以35萬元罰款;
二、對邵建明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三、對邵建佳、潘尉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就我局擬對你(公司)實施的行政處罰,你(公司)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復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采納。如果你(公司)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
請你們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回執(zhí)》(附后,注明對上述權利的意見)傳真至我局指定聯(lián)系人,并于當日將回執(zhí)原件遞交我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公司本次收到事先告知書涉及的違法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第13.2.1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guī)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詐發(fā)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不存在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tài)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不存在情節(jié)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不觸及《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guī)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經營情況正常,公司將根據該事項的后續(xù)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海印,股份,公告,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