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爾股份(002347.SZ)就合同糾紛一案 已收到受理案件通知書
摘要: 互聯(lián)網(wǎng)9月6日丨泰爾股份(002347.SZ)公布,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馬鞍山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公司為原告,以曹林斌、潘哲、楊文龍、李俊毅作為被告,就雙方合
互聯(lián)網(wǎng)9月6日丨【泰爾股份(002347)、股吧】(002347.SZ)公布,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馬鞍山中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公司為原告,以曹林斌、潘哲、楊文龍、李俊毅作為被告,就雙方合同糾紛一案向馬鞍山中院提起訴訟。
公司于2019年9月6日收到馬鞍山中院受理案件通知書【(2019)皖05民初336號】。
合同糾紛涉及,公司與被告曹林斌、潘哲、楊文龍、李俊毅等人經(jīng)商談簽訂了《購買資產(chǎn)及利潤補償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以1.4392億元購買被告潘哲、楊文龍、李俊毅持有深圳市眾邁科技有限公司(“眾邁科技”)51.40%的股權(quán)。其中:原告購買被告潘哲持有眾邁科技10.00%的股權(quán),價格為2800萬元,原告購買被告楊文龍、李俊毅各持有的眾邁科技20.70%的股權(quán),價格均為5796萬元。股權(quán)轉(zhuǎn)讓款按三期支付,第一期于協(xié)議生效后30日內(nèi)支付45%,第二期支付20%,第三期支付35%。
協(xié)議同時約定了業(yè)績承諾指標和補償機制,被告曹林斌、潘哲、楊文龍、李俊毅為利潤補償義務人,利潤補償義務人承諾,眾邁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凈利潤分別不低于2600萬元、3600萬元、5000萬元,三年累計凈利潤不低于1.12億元,并約定了利潤補償義務人補償金額的計算方式、補償方式、補償義務人各自補償義務等內(nèi)容。
協(xié)議簽署后,原告按協(xié)議支付了第一筆股權(quán)轉(zhuǎn)讓款6476.4萬元,被告潘哲、楊文龍、李俊毅也按照協(xié)議將股權(quán)轉(zhuǎn)讓至原告名下。
2018年,經(jīng)審計眾邁科技2017年年度凈利潤為虧損5044.0371萬元,因此按照協(xié)議約定,利潤補償義務人應當支付給原告補償金額為9822.5877萬元,扣除第二筆股權(quán)轉(zhuǎn)讓款2878.4萬元后,余款6944.1877萬元。其中,被告曹林斌應負擔2076.097萬元,被告潘哲應當負擔1574.97萬元,被告楊文龍、被告李俊毅各負擔1646.56萬元;另,由于第二筆股權(quán)轉(zhuǎn)讓款抵扣利潤補償金額時,原告需要代扣代繳股權(quán)轉(zhuǎn)讓個人所得稅,其中被告潘哲應當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是104萬元,被告楊文龍、被告李俊毅各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是215.28萬元。原告于2018年7月分別通知四被告支付利潤補償款,四被告均未支付。之后原告向四被告催告,要求支付,四被告至今未支付。
原告認為,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協(xié)議合法有效,各方均應當按照協(xié)議履行,原告履行支付股權(quán)轉(zhuǎn)讓款義務后,各被告應當按照協(xié)議履行利潤補償義務。原告因訴訟支付的律師代理費,依協(xié)議被告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訴訟請求:1、被告曹林斌立即支付利潤補償款2076.097萬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2、被告潘哲立即支付利潤補償款1574.97萬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3、被告楊文龍立即支付利潤補償款1646.56萬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4、被告李俊毅立即支付利潤補償款1646.56萬元及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逾期利息;
5、被告潘哲支付其應當負擔的個人所得稅104萬元,被告楊文龍應支付其負擔的個人所得稅215.28萬元,被告李俊毅應支付其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215.28萬元;
6、被告賠償原告律師費50萬元;
7、被告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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