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力B:2019年度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摘要: 特別提示: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否決議案。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一)會議召開情況1、召開時間:(1)現(xiàn)場會議:2019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否決議案。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會議召開情況
1、召開時間:
(1)現(xiàn)場會議:2019 年 11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網(wǎng)絡投票: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進行投票的時間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lián)網(wǎng)投票系統(tǒng)投票時間為 2019 年 11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1 月 18 日下午 15:00。
2、現(xiàn)場會議召開地點:深圳市深南中路中核大廈十五樓會議室。
3、召開方式: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會議與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主持人:董事長富春龍。
本次股東大會會議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 《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二)會議的出席情況
1、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290,648,344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67.4267%。其中: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xiàn)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 4 名,代表股份數(shù)290,385,347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67.3657%;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tǒng)和互聯(lián)網(wǎng)投票系統(tǒng)進行網(wǎng)絡投票的股東及股東代理 1 人,代表股份數(shù)262,997 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0.0610%。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 A 股股東(授權股東)共 4 人,代表股份290,644,284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決權總股份數(shù)的 73.9970%;B 股股東(授權股東)共 1 人,代表股份 4,060 股,占公司 B 股有表決權總股份數(shù)的 0.0106%。
2、公司部分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和列席了本次會議。公司聘請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饒春博律師、田寶才律師出席了會議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二、提案審議及表決情況:
本次股東大會采取現(xiàn)場記名投票與網(wǎng)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決,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部提案。具體表決結果如下:
提案 1: 關于變更 2019 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同意的股數(shù) 290,648,344 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的 100%。其中A股290,644,284股,占出席會議A股有表決權股份的100%;B股4,060股,占出席會議 B 股有表決權股份的 100%。
反對的股數(shù) 0 股。
棄權的股數(shù) 0 股。
單獨或合計持股 5%以下的股東的表決情況為:同意 426,567 股,占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股東所持有效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 100%;反對 0 股;棄權 0 股。
表決結果:通過。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本次股東大會聘請了廣東信達律師事務所饒春博律師、田寶才律師為本次大會進行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召集人和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股東大會決議
2、法律意見書
深圳市特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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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