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增值權所得的稅務處理應關注哪些環(huán)節(jié)
摘要: 股票增值權所得的稅務處理應關注以下環(huán)節(jié):1、授予日授予日的確定一般是在相關上市公司的激勵計劃報經(jīng)股東大會批準后由董事會確定授權日。由于股票增值權計劃在授予日只是授予了相關人員在行權日獲取當時股票價格和
股票增值權所得的稅務處理應關注以下環(huán)節(jié):
1、授予日
授予日的確定一般是在相關上市公司的激勵計劃報經(jīng)股東大會批準后由董事會確定授權日。由于股票增值權計劃在授予日只是授予了相關人員在行權日獲取當時股票價格和授權日授予的股票價格價差的收益,并不是授予員工確定的財產。因此,股票增值權在授予日是不征稅的。
2、可行權日
一般股票增值權計劃都會規(guī)定一個行權限制期,行權限制期滿后的當天為可行權日。只有在可行權日之后,員工才能在行權有效期內擇期行權。因此,對于股票增值權計劃,員工在可行權日也沒有取得任何形式的所得。因此,可行權日也不應作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3、行權日
就是股票增值權的被授予人行使權利并可以獲得收益的日期。只有在授予人實際行權時,稅務機關才可以計算出授予人實際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因此,實際的行權日就是股票增值權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4、規(guī)定月份數(shù)的計算
根據(jù)財稅〔2005〕35號文件的規(guī)定,是指員工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票增值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shù)。長于12個月的,按12個月計 算。由于股票增值權計劃從授予日到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根據(jù)《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是不得少于1年。因此,對于我國的居民納稅義務 人而言,規(guī)定的月份數(shù)一般就是12個月。對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應根據(jù)國家稅務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以有價證券形式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確定納稅義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190號)的規(guī)定,劃分境內、境外所得。
股票增值權是什么意思?
股票增值權(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簡稱:SARs)通常與認購權配合使用,其中股票增值權不須實際購買股票,經(jīng)理人直接就期末公司股票增值部分(=期末股票市價-約定價格)得到一筆報酬,經(jīng)理人可以選擇增值的現(xiàn)金或購買公司股票。此外,由于經(jīng)理人并未實際購買股票,故可避免“避險行為”的發(fā)生。
享有股票增值權的激勵對象不實際擁有股票,也不擁有股東表決權、配股權、分紅權。股票增值權不能轉讓和用于擔保、償還債務等。每一份股票增值權與一股股票掛鉤。每一份股票增值權的收益=股票市價-授予價格。其中,股票市價一般為股票增值權持有者簽署行權申請書當日的前一個有效交易日的股票收市價。
股票增值權的有效期各公司長短不等,一般為授予之日起6—10年。
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