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收到《民事裁定書》的公告
摘要: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頂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四川高院”)(2021)川民申2880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將相關情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nèi)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nèi)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nèi)容提示:
●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再審申請
●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chǎn)生負面影響:本次裁定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chǎn)生影響。
【四川金頂(600678)、股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頂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四川高院”)(2021)川民申2880號《民事裁定書》,現(xiàn)將相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倫有等41名自然人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原審原告:楊世銀
再審申請人王倫有等41人因與被申請人金頂公司以及原審原告楊世銀物權(quán)保護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0)川11民終484號民事裁定,向四川高院申請再審。四川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相關事項請詳見公司臨2019-026、2020-019、032、043號公告。
二、本次收到《民事裁定書》的主要內(nèi)容
王倫有等41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再審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王倫有等41人的再審申請。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沒有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本次執(zhí)行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本次裁定不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產(chǎn)生影響。公司將根據(jù)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四川金頂(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1年10月21日
備查文件: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川民申2880號《民事裁定書》
民事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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